全國統一服務熱線: 0531-82800059 0546-8975050
第二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根據會計準則等相關規(guī)范關于會計計量的基本概念和要求,恰當選擇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作為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會計準則等相關規(guī)范涉及到的主要計量屬性及價值定義包括公允價值、現值、可變現凈值、重置成本等。
在符合會計準則計量屬性規(guī)定的條件時,會計準則下的公允價值等同于本指導意見下的市場價值;會計準則涉及的現值、可變現凈值、重置成本等可以理解為本指導意見下的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
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對價值類型及其定義進行披露。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