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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管理規(guī)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財
務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
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團體辦
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
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 2/3
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fā)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
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fā)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
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
如發(fā)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
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五)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的收入全部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
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執(zhí)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聘用專職(兼職)出納、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
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
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
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
接手續(xù)。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
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
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